中新经纬11月24日电24日,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旨在进一步强化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有效防控涉重金属环境风险,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年12月3日。其中拟提出,依法依规淘汰涉重金属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鼓励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探索开展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根据《意见稿》,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砷和铊,其中对铅、汞、镉、铬和砷五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总量控制。主要目标是:到年,全国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年下降5%以上;到年,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防控长效机制,重金属监管能力、污染治理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得到全面提升,重金属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意见稿》要求,严格准入,优化涉重金属产业结构和布局。
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准入管理。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区域环评、规划环评、“三线一单”和行业环境准入管控要求,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格铅、锌、铜冶炼以及利用处置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不得以改革试点为名随意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或降低审批要求。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依法依规淘汰涉重金属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促使一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闭退出。
优化重点行业企业布局。禁止低端落后产能向长江、黄河中上游地区转移。推动位于城市建成区环境风险高的大中型重点行业企业加快实施搬迁改造。
《意见稿》要求,分级分类,持续推进重金属污染物减排。
建立完善全口径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在全口径清单基础上,梳理排查以重点行业企业为主的工业园区,建立涉重金属工业园区清单。
加强重金属污染物减排分类管理。严控增量,削减存量,持续推进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重点区域进一步严格总量控制要求,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实施减量替代,替代比例不低于1.2:1。
探索建立企事业单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到年,企业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和执行报告数据基本实现完整、可信,有效支撑涉重金属排污单位排放量管理。
探索以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总量替代豁免管理。支持并引导含重金属固体废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发挥减少资源消耗和降碳的协同作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以及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方式处理含重金属固体废物的项目不属于重点行业,不纳入全国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
《意见稿》提出,系统治污,加强涉重金属行业环境治理。
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加大有色金属行业企业生产工艺提升改造力度。重点行业企业“十四五”期间依法依规至少开展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推动重金属污染深度治理。有色冶炼行业应加强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控,减少使用高镉、高砷或高铊的矿石原料。
加强涉重金属固废环境管理。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物料堆放场、废渣场环境管理,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措施。加强尾矿污染防治,开展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回头看”和黄河流域、嘉陵江上游尾矿库污染治理。严格废铅蓄电池、冶炼灰渣、钢厂烟灰等含重金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的环境管理,防范二次污染。依法整治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非法从事含铅、含铜、含锌、含汞等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
《意见稿》提出,加大力度,有序推进涉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治理。开展陕西省白河县硫铁矿区污染系统治理;加快“锰三角”地区生产方式和产业结构调整。
《意见稿》还要求,健全制度,加强重金属监管执法。
完善重金属污染物标准体系。强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强化涉重金属执法监督力度,将对涉重金属行业专项执法检查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监督检查考核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非法利用处置含重金属危险废物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涉重金属污染应急管理。
此外,《意见稿》强调,加强财税金融支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等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合理使用资金,积极拓宽资金渠道,支持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减排、历史遗留问题治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生态环境部门对开展涉重金属危废活动的单位投保危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鼓励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探索开展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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