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而取得排污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运营期间排放污染物的前提。按照国家的排污许可制度,矿山企业的采选生产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另外,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矿山企业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
树人律师梳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矿山企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相关事项整理如下:
一、哪些矿山企业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
年12月20日,生态环境部公布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规定,从事下列经营事项的矿山企业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
(1)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褐煤开采洗选、其他煤炭洗选;
(2)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石油开采、天然气开采;
(3)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铁矿采选,锰矿、铬矿采选,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
(4)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贵金属矿采选、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
(5)非金属矿采选业:土砂石开采、化学矿开采、采盐、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6)其他采矿业;
(7)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炼铁、炼钢、钢压延加工、铁合金冶炼;
(8)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二、排污许可证的核发部门及申请材料
年1月10日,原环境保护部公布施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对办理矿山企业排污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和办理过程中的申报材料进行规定。具体如下:
(1)排污许可证的核发部门
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办理排污许可证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a.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b.自行监测方案;
c.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d.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e.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f.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g.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h.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i.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三、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污的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3)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总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81号)相关规定,到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因此,树人律师建议: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许可证已到期尚未办理延续手续的矿业企业应当抓紧时间办理排污许可手续,避免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