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某特种工艺印刷厂工作,年3月李某向市人社局申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经查档案,显示李某的工种为机印工,被以无法确认特殊工种年限为由不予办理。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从事的工种机印工是否属于提前退休工种,市人社局应否按提前退休工种为李某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根据劳社部发()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轻工业部(89)轻生字第55号《关于将轻工业印刷行业的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本案中,李某档案中显示的均为机印工,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只有熔铅工、熔铅浇版工、熔铅铸字工、铸胶辊工、压塑料膜工、凹印版腐蚀工、电镀工、塑料印刷工等8个工种被列为提前退休工种,李某在特种工艺印刷厂所从事的工种不属于该通知确定的8个提前退休工种之列。
故驳回上诉。
李某不服,继续上诉
诉称,1.一审法院认证上诉人李某提交的四份证据系其他行业的提前退休批复,以与本案争议的印刷工提前退休事项无关为由不予采信是错误的。
2.被上诉人应当依据职权以及《关于将轻工业印刷行业的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明确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的工艺流程、工种条件予以审核,而非机械查看档案记载是否为塑料印刷工。
上诉人档案工种记载为机印工,工种分类目录中也没有该工种,被上诉人更应当按工艺、工作条件予以审核是否属于提前退休工种。
被上诉人没有审核过程,一审判决错误。
3.被上诉人告知程序违法。
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提交资料不符合规定,应当书面告知上诉人,并告知上诉人应当提交的相关资料。
被上诉人提交提前退休申请后,被上诉人迟迟不予办理,经多次查询、申诉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申报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期间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出具任何相关手续,违反法定告知程序。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请求:撤销原判,判令市人社局依法重新办理李某特殊工种退休事项。
市人社局辩称
1.李某认为其于年至年所从事的工作为特殊工种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2.李某于一审中提交的案外人曹某的材料系其他行业的提前退休批复,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一审法院没有剥夺李某的诉讼权利。
3.李某认为市人社局应当依职权按照工艺、工作条件审核其是否属于提前退休工种,没有法律依据。
4.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审核程序合法。
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李某的档案记载其工种为机印工,确实不在相关行业的提前退休的8个工种之列。李某主张市人社局应按工艺、工作条件审核其是否属于提前退休工种,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市人社局据此认定李某申报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事项无法办理,并于年10月10日作出《申报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于同日送达上诉人李某,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李某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现在已经查询不到该特种工艺印刷厂的工商登记信息了,估计应该是国营单位,不然早就被拒绝了。从网上有限的销售信息来看,显示主要经营食品包装膜制造。
如果确实是印刷塑料薄膜的,那么李某的真实的工种的确实可能是塑料凹印工,因为这是薄膜印刷行业普遍采用的一种工艺,只是可能当时单位把工种命名为机印工,这也是为啥李某强调应该从工艺流程、工种条件来审核的一个原因。
本案中提到的轻工业部(89)轻生字第55号《关于将轻工业印刷行业的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是参考新闻出版署年10月31日(88)新出入字第号《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中,将印刷行业的熔铅工、熔铅浇版工、熔铅铸字工、铸胶辊工、压塑料膜工、凹印版腐蚀工、电镀工(镀镍、铜、铬)、塑料印刷工等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由于工艺条件等都相近,所以把这8种也纳入轻工业局的特殊工种。
这里关于塑料印刷工的描述是,有毒有害,工艺流程:把制好的版滚筒装在印刷机上,通过压力把版面图纹印在塑料膜上。劳动条件:印刷过程中,用苯、酒精、醋酸乙酯等有机溶剂,人工调墨、擦版、洗墨槽,工人直接呼吸甲苯气体,并且每半小时卸装塑料膜一次,膜卷重70~80公斤,劳动强度大。使用苯墨的凹印印刷工可参照此条执行。
确实让人社局按照工艺条件审核有点为难他们,但工艺条件是可以作为辅助证据参考一下的,或者可以找印协咨询一下的。但无论如何,3月申请,10月才回复,效率也太低了点,让百姓在纠结中苦苦等待,也没法进行下一步的行动。特殊工种认定领域的堵点也不少呢。
法院的判决中规中矩,但历史的原因,档案书写的问题,以及当时信息的不对称,让李某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待遇擦肩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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