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治理皮革行业固体废物污染年底前含

为防治皮革行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4月12日,石家庄制定《皮革行业固体废物污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到年底,通过先进适用技术试点项目建设,基本达到全市含铬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的目标。重点任务有9项:制定行动方案、建立长效机制、迅速清理遗存废物、强化危险废物管理、合法处置一般固废、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开展试点工作、安装智能监控终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各地各部门要在全面排查基础上,重点加大对非法倾倒、丢弃、遗撒和露天焚烧皮衣、裘皮、皮手套等废碎料,非法填埋、丢弃工业废盐和牛毛及将其混入生活垃圾,非法利用、倾倒废酸、废碱和含铬废物等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定期组织执法检查,保持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严防污染反弹。(编辑:宗爱强)

石家庄市皮革行业固体废物污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按照省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皮革行业固体废物污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冀环治领办〔〕1号)要求,为防治皮革行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化落实《关于开展全省皮革行业固体废物污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冀环治领办〔〕1号)和《河北省制革产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冀水领办〔〕33号)文件要求,扎实开展皮革行业固体废物污染专项治理,积极推进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切实提高皮革行业清洁化、规模化、高值化发展水平。

二、工作目标

按照“源头管控、末端治理、产业化发展、兴利除害、变废为宝”的思路,迅速对遗存无主皮革废碎料进行清理、暂存、利用和处置,严厉打击遗弃、倾倒和露天焚烧皮革废物违法行为,不断提高固体废物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到年底,通过先进适用技术试点项目建设,基本达到全市含铬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的目标。

三、重点任务

(一)制定行动方案。各县(市、区)要按照冀环治领办〔〕1号、冀水领办〔〕33号文件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制革及皮毛加工企业进行拉网式摸排,彻底摸清底数,按照“三个一批”要求,落实到位。在前一阶段排查基础上,制定具体专项行动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细化职责分工,分解任务目标,确定治理企业范围,建立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划定时间表和路线图,量化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追责标准,明确监察任务和责任,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等。

(二)建立长效机制。本次治理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方式,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各制革园区要严格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的任务和责任;水务部门负责监管企业依法取水;电力部门负责监督、支持企业实施分路供电、单独计量等工作;工信部门负责督导制革企业的清洁化改造工作;国土部门负责从土地利用方面支持含铬皮革废碎料和含铬污泥资源化利用试点项目落地;地税部门负责依法制定皮革行业和试点项目的减免优惠政策;科技部门负责组织企业开展固体废物清洁化和资源化利用的先进技术研发;财政部门负责无主皮革废碎料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公安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查处工作;环保部门加强对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定期收集汇总、分析研判、互通治理工作情况,定期向当地政府报送工作信息和进度情况;建立联席会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重点难点问题,协调统一行动,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问题,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

(三)迅速清理遗存废物。各县(市、区)要立即排查、清理遗弃的无主皮革废碎料,将其送有资质单位合法利用、处置;对暂无合法处理渠道的,要统一收集至具备防风、防雨、防渗漏措施的指定地点暂存;同时,监督新增非工业化生产的皮革废碎料,必须送至指定地点规范暂存。严厉打击遗弃、倾倒和露天焚烧处置皮革废碎料的违法行为,避免新增无主皮革废碎料。无主皮革废碎料收集、贮存和利用、处置所需费用由各地财政依法承担。

(四)强化危险废物管理。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应依法制定完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如实记录用电量、用水量、用气量、皮革产量、排水量、危废和固废产量等,建立健全与生产记录相衔接的危险废物台账,详细记录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事项,并登录省固体废物动态管理信息平台如实申报;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五)合法处置一般固废。各地应建立制革及毛皮加工行业一般固废的管理机制,健全一般固废的污染防治责任体系,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涉固体废物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台账管理制度,按固废品类建立台账,做到固体废物来源、去向明确。去肉工序产生的废渣可交由具备环保手续的企业用于提取油脂;羊毛可交由具备环保手续的洗毛厂加工利用;牛毛处理应首选用于生产氨基酸;普通污泥可采用焚烧或填埋方式合法处置。严禁企业将一般工业固废混入生活垃圾进行处置,特别是工业废盐和牛毛应采用综合利用方式予以循环使用,贮存场所应具备防风、防雨、防渗等功能。

(六)鼓励采用先进技术。首先支持利用含铬皮革废碎料生产再生革和植绒粉,采用此技术利用过程不会新产生剧毒物,如不混入其它杂质,可全部利用且无新废物产生;优先支持利用含铬皮革废碎料生产皮革复鞣剂和含铬鞣剂,此技术将废碎料中蛋白质和铬盐制成皮革化工材料,全部回用于皮革生产,利用过程不会新产生剧毒物;优先支持利用含铬污泥生产铬鞣剂技术,将污泥中铬盐生产成为铬鞣剂回用于皮革生产,利用过程不会新产生剧毒物。

(七)开展试点工作。无极县作为我市皮革及毛皮加工产业的重点区域,编制印发《无极县皮革行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先进适用技术资源化利用含铬皮革废碎料和含铬污泥的试点工作。

(八)安装智能监控终端。年6月30日前,全市所有年产10吨以上含铬废物的产废单位,按照《关于建设全省危险废物智能监控体系的通知》(冀环办发〔〕号)附件1中产废单位的建设要求,安装危险废物智能监控设施并联网集成;对未如期完成上述工作的,各级行政审批、环保部门不得为其颁发排污许可证。年底前,试点单位要按照冀环办发〔〕号文件附件1中经营单位的建设要求,安装危险废物智能监控设施并联网集成;对未如期完成上述工作的,不得准许其投入运行,各级行政审批、环保部门不得为其颁发排污许可证。

(九)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定期督导、调度、通报,切实把严管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和企业;组织监察机构逐月督导检查各地各部门责任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如再发现非法遗弃、倾倒、露天焚烧皮革废碎料的,要对监管责任人员实施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对排查工作漏报、瞒报、谎报、乱报和治理工作不作为、乱作为的,特别是企业该取缔未取缔、取缔后死灰复燃的,严肃追究其不认真履职或乱用职权等失职渎职责任。

四、实施步骤

(一)集中治理阶段(年5月31日前)

结合前一阶段排查情况,在冀水领办〔〕33号文件要求基础上,各地要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的原则,对该排查、清理的无主皮革废碎料,按照“该清尽清,绝无遗漏”的标准,立即统一收集、贮存到指定地点或送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对应关停取缔的企业,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对应停产整治的企业,先停产、后整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集中治理情况和附件1、2、3,逐月报送市环保局。

(二)试点建设阶段(年12月31日前)

根据《无极县皮革行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无极县要做好监督指导,确保试点单位年底前建成投产,每月10日前将试点单位上月建设进展情况和附件4,以县政府名义逐月报送市环保局。

(三)督查阶段(年12月31日前)

市环保局将结合环境监察和执法工作,适时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结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对含铬皮革废碎料和含铬污泥资源化利用试点单位经营情况进行督查。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我市成立由市政府主管环保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的皮革行业固体废物污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及工信、国土、环保、地税、科技、公安、财政、水务、电力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皮革行业固体废物污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进行部署、调度,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二)严格执法打击。各地各部门要在全面排查基础上,重点加大对非法倾倒、丢弃、遗撒和露天焚烧皮衣、裘皮、皮手套等废碎料,非法填埋、丢弃工业废盐和牛毛及将其混入生活垃圾,非法利用、倾倒废酸、废碱和含铬废物等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定期组织执法检查,保持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严防污染反弹。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大力宣传皮革行业固体废物污染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积极引导非工业化生产的皮革加工个人合法、规范处理皮革废碎料,积极倡导企业升级改造、进园入区和清洁生产,促进皮革行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加强专项治理工作信息发布,完善信访举报渠道,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支持公众、社会团体、媒体等监督举报涉及皮革行业污染的违法行为,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作用,积极营造有利于皮革行业固体废物污染专项治理的舆论氛围。

权威信息发布中心、历史文化传承基地、百万网友互动平台,欢迎


转载请注明:http://www.180woai.com/afhhy/3978.html


冀ICP备2021022604号-10

当前时间: